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8年1月,某电梯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电梯买卖合同》,电梯依约完成安装,房地产公司未支付最后一笔合同款,故而成诉。
律师点评:建设施工实践中,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一般以《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形式向监理公司申请付款,待监理公司核准后,报建设单位批准,继而走相关程序付款。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最后一笔合同款应在收到电梯公司的《保函》后支付。虽然合同约定如此,电梯公司也应按照行业习惯向地产公司申请价款,但电梯公司仅在诉讼时以邮寄方式向地产公司送达了《保函》及《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等工程资料,且该《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未经监理单位盖章核准直接邮寄给建设单位,是违背行业习惯的。经代理人与法庭沟通,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人意见,认为付款条件尚未达到,驳回电梯公司诉请。
结案评语:建设工程实践中,各种行业习惯规则已达成行业共识,虽合同有明确约定,也应履行相应的行业流程。本案以申请工程款为例,虽达到合同的付款条件,但电梯公司并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法院最终也认可行业习惯的存在,继而驳回电梯公司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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