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迟某某,住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某某中学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洲,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迟某某诉被告德惠市某某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人民币190134.5元并承担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为江苏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原告迟某某不具备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迟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3元,返还迟某某;邮寄费112元,由迟某某负担56元,返还原告56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希和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丹爽
Copyright (C) 2012-2013 All rights reserved.本站内容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使用
电话:0546-7835333 手机:13405461313 网址:www.falv110.cn 邮箱:zhaohao23@163.com
地 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城黄河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东南侧金领国际大厦B座13楼(黄河路百大)版权所有:东营房屋与建筑工程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