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案也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同样,如果承包商对于施工方案没有选择权,那么对于按照业主指定的有缺陷的施工方案施工造成的损失,承包商不应承担责任。例如,承包商固定仪表板的装置经过业主批准,但在安装仪表板的时候该固定装置剪断了。法院认为因为承包商的固定方案经过业主批准,而且业主和他的工程师对于方案有控制权,因此对于固定方案有缺陷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业主应当追加重新固定仪表板的费用。
如果承包商对建筑程序有选择,这个合同属于履约技术规范(performance specifications)而不是设计技术规范(design specifications),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承担较大的责任。对于履约技术规范和设计技术规范的区别,法院一般认为,设计技术规范是明确,没有问题的技术规范,它告诉承包商合同如何履行,不允许偏离该技术规范。在一个案例中,承包商要求业主增加费用以补偿其在承建洪水防护设施时被洪水损坏的设备。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承包商有义务选择方式方法以获得指定的结果,该合同属于履约性技术规范。承包商有义务在完工前保护该项目不受损坏。因此承包商不能向业主索赔。
但问题是技术规范与履约规范并不是很容易区别的:一个设计技术规范是否因为承包商选择了施工的方式方法就转变成了履约技术规范。尤其当承包商在执行一个具体的详细的技术规范的时候,选择了方式方法就排除了业主对于完善的建筑成果的保证责任。这也是不合理的。不能进行死板的区别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业主与承包商对施工方案的控制能力和选择能力,进而判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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