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某学校学生宿舍楼一幢,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学生宿舍楼设有地下供热管道,属隐蔽工程,因而在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对隐蔽工程(地下供热管道安装)的验收检查条款。该条款约定,地下供热管道安装的验收检查工作由双方共同负责,检查费用由建筑公司负担。地下供热管道安装工程竣工后,建筑公司向校方及监理人提交了《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申请书》,监理人未在申请书要求的时限内组织验收,亦未予答复。校方则答复:因校内事务繁多由建筑公司对地下供热管道安装工程自行检查并出具检查记录即可。建筑公司遂自行对该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后将其覆盖并进入下一道工序。十五日后,校方提出对地下供热管道安装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建筑公司按照要求重新揭开了已覆盖部位。经检查证明该工程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建筑公司遂要求校方承担此次重新检查费用与停工损失,并顺延工程工期。校方认为合同约定隐蔽工程检查费用由建筑公司负担,校方不应负担此项费用。建筑公司多次要求校方付款未果,遂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地下供热管道安装工程隐蔽后,发包人要求重新检查的费用应由哪方负担。根据《合同法》第278条的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与监理人检查。发包人或监理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本案中,承包人建筑公司向发包人校方出具了隐蔽工程验收检查申请文件,而校方与监理人均未履行检查义务。建筑公司遂根据校方指示自行检查后覆盖,并出具检查记录交予校方后继续施工。一般而言,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隐蔽工程检查通知后既未按时检查亦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因此本案建筑公司在得到明确答复后自行对该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并将其覆盖的做法并无不当,应视为其已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了检查费用。校方后续提出对该隐蔽工程重新检查,并经查证明工程质量合格;校方作为发包人应对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担责任,重新检查费用应由校方承担。
律师点评
隐蔽工程被后续工序遮盏后,其施工质量的检验及认定难度很大。如果不认真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工作,就容易给工程留下隐患。在隐蔽工程完成前,施工单位除了要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之外,还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特别是发生重大垮塌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巨大,影响恶劣。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必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隐蔽工程在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将不得不重新揭开进行返工修复,修复后再重新覆盖,造成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双方损失。因此《合同法》《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规定承包人在隐蔽工程隐蔽之前,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检查合格的,方可进行隐蔽。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未能及时检查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和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由此可见,承包人因发包人未及时履行隐蔽工程检查义务而提起工期和/或费用索赔的前提即在于其已履行通知检查义务,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申请文件则是证明该事实要件的直接证据,并构成承包人索赔的基础。因此,发包人在接到该申请文件时应及时履行检查义务,出具隐蔽工程质量验收文件,避免在后续工程结算中对己方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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