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4年X月X日,温某与杭州XX公司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杭州XX公司承包位于杭州市西湖区XXX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工期为2014年X月X日至2015年X月X日。后由于案涉工程的消防设施建设影响了工期,经温某同意后将工期顺延。现案涉工程已如期竣工,但温某却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尚欠工程款118604.6元未付,杭州XX公司多次催讨未果。
简评:建设工程类案件,一定要注意证据的留存。包括增项单的签字确认人、竣工验收证明等,对于工程的总价,如没有双方确认,有时甚至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延长了诉讼时间,成本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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