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的时限是指各类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规定的,或者是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提出索赔的时间限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示范文本》第19.3条,规定的索赔时限是28天。《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23.1条,规定的索赔时限也是28天,同时,还进一步规定,承包人未在28天内提出索赔请求的,即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权利。类似超过索赔时限即丧失索赔权利的约定,也常见于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之中。
工程索赔资料的准备包括索赔信、索赔报告、附件三部分。
索赔信是一封承包商致业主或其代表的简短信函,应提纲挈领地把索赔文件的各部分贯通起来。索赔信包括:
(1)说明索赔事件;
(2)列举索赔理由;
(3)提出索赔金额与理由;
(4)索赔附件说明。
索赔报告是索赔材料的正文,一般包括三个主要部分。
(1)报告的标题
报告的标题应言简意明地概括出索赔的核心内容。
(2)事实与理由
该部分陈述客观事实,合理引用合同规定,建立事实与索赔损失间的因果关系,说明索赔的合理合法性。
(3)损失与要求索赔金额与工期
在此只需列举各项明细数字及汇总即可。
(2)详细计算书,为简明起见,也可以用大量图表、事件的发生。
(1)对索赔事件要叙述清楚明确,避免采用“可能”、“也许”等估计猜测性语言,造成索赔说服力不强。
(2)报告中要强调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突发性,并且承包商为避免和减轻该事件的影响和损失已尽了最大的努力,采取了能够采取的措施,从而使索赔理由更加充分,更易于对方接受。
(3)责任要分析清楚,报告中要明确对方的全部责任。
(4)计算索赔值要合理、准确。要将计算的依据、方法、结果详细说明列出,这样易于对方接受,减少争议和纠纷。
1、超过索赔时限,承包人并不必然丧失索赔权利。超过索赔时限仍然可以提出索赔请求,仍然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但是,我们还是建议承包人应当按照索赔时限提出索赔请求,这样容易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容易形成签证。
2、索赔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工程结算完毕之日起计算。因此,工程索赔最迟应当于工程结算以后的三年内提出,前提是,结算文件中,不能含有“双方无其他争议”的排斥性约定。但是,鉴于有的法官还是认为,工程结算是承发包双方就工程价款的一次性了结,工程结算以后不再支持工程索赔的请求。因此我们建议,工程索赔应当在工程结算时一并提出。
3、工程没有结算的,索赔请求适应当适用民法通则长时效的规定,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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