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结算 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作者:东营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9-11-13 16: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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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工程结算
发包人、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结算 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一直如火如荼,这也带来该领域纠纷增加,乃至诉讼呈上升趋势,最终争议解决取决于工程结算价款是否得到双方认可,在法院审判实际中承包方是否提交完整竣工结算文件、发包方是否按时出具审计报告成为判断由何方承担过错责任的关键。
一、法律、司法解释、规章等及地方规范性文件对工程竣工结算期限的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第二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的规定。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上述两个条文均对承包方提供竣工结算文件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具结算报告进行了规定,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出具结算报告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即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支付工程款。
2、根据贵州建设厅出台黔建施通【2006】67号《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款“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由承包人编制。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发包人催告14天内仍未提供完整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可根据已有的资料自行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并将单独完成的竣工结算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在合同约定期限或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核,承包人催促14天内仍未完成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核,则结算视同认可。承包人可将单独编制的竣工结算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该规范性文件给予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供完整竣工结算文件期限届满后及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完成竣工结算审核期限届满后,分别赋予发包人及承包人14天的催告期,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并未对催告期作任何强制性规定,根据法的位阶,笔者认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承包方提供完整竣工结算资料的标准,承包方对发包方竣工结算审核异议如何处理。
1、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提供竣工结算完整文件,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暂未查询到相应规定,但根据贵州建设厅出台黔建施通【2006】67号《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包括:竣工结算报告书、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书、中标通知书、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设计、隐蔽记录、设计变更通知、有关工程造价的签证。”该规范性文件详细列举了承包方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常常产生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后签订补充协议,形成完整的签证。但竣工结算如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最终完成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2、承包方对发包方或根据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有异议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承包方通过第三方调解或采用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综上,建设工程结算作为发包方及承包方合同履行的最后环节,对于竣工结算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均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时间完成工程结算,发包方及承包均应积极履行自身义务,正确维护自身权利。